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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诉前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武汉东方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方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诉前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武汉东方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色雅园C区3栋401号房。法定代表人朱则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东方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4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4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