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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韩涛与鞠家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涛,鞠家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涛,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科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家范,男,193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鞠帮群(系鞠家范之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植物园分局局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韩涛因与被上诉人鞠家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涛的委托代理人冯正军、被上诉人鞠家范的委托代理人鞠帮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涛原审诉称及请求:��涛系哈尔滨市香坊区林园路9号1单元203室的业主,鞠家范居住在韩涛家楼上,双方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12年1月30日,因鞠家范家厨房暖气爆裂漏水导致韩涛家里墙面、地板、衣柜、厨房吊柜等物品被淹致使韩涛无法正常居住。经与鞠家范协商赔偿未果,韩涛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鞠家范赔偿装修房屋及各项损失30,000元;诉讼费由鞠家范承担。鞠家范原审辩称:2012年阴历29号暖气爆裂,鞠家范家就两个老人在家,热水将老人烫坏,是韩涛来家敲门,事后鞠家范与韩涛哥哥协商并找植物园和物业公司解决问题,植物园领导称不用韩涛和鞠家范管。鞠家范始终以为公司与韩涛协商好了。韩涛称无法居住,但韩涛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司法鉴定时是鞠家范之女签字。韩涛家吊柜和地板一直在使用,韩涛家衣物损失9,000多元没有证据,司法鉴定修复损失费用6,000多元,全部更换才20,000多元。希望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韩涛系哈尔滨市香坊区林园路9号1单元203室的业主,鞠家范居住在韩涛家楼上,双方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12年1月30日,因鞠家范家厨房暖气爆裂漏水导致韩涛家里墙面、地板、衣柜、厨房吊柜等物品被淹。韩涛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哈尔滨市香坊区林园路9号1单元203室室内装修损失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公开摇号确定由黑龙江省华圣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7月15日,黑龙江省华圣司法鉴定所出具黑华圣司法鉴定中心(2014)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修复费用6,875.27元、更换费用20,633.9元。本院致函黑华圣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其对“更换费用超出鉴定要求以及修复费用、更换费用”如何适用两项异议进行答复,黑华圣司法鉴定中心答复称:从使用功能上讲,局部修复就能够满足使用功能,从观感上讲,修复后的确不能完全一模一样,存在色差情况。原审判决认为:鞠家范作为暖气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室内的供暖设施有保护和复查义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因鞠家范未尽到保护和复查义务导致韩涛室内漏水,财物损失,故鞠家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损失数额,参考黑华圣司法鉴定中心(2014)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异议答复,韩涛的受损装修可以通过修复恢复,故损失赔偿数额参照修复费用为6,875.27元。因韩涛撤回对衣服、被褥等物品损失的鉴定申请,衣服、被褥等物品损失数额不能确定,且韩涛开庭未能举证证明物品损失数额,故对韩涛要求赔偿衣服及被褥等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鞠家范赔偿原告韩涛6875.27元;二、驳回原告韩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韩涛已预交)、鉴定费2,000元(韩涛已预交),由被告鞠家范承担并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韩涛。韩涛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韩涛对涉案房屋装修主要是满足使用人的美观色感,环境舒适,身心就是家的温馨感觉。次要的才是居住功能,涉案房屋各处漏水导致建筑结构发生了潜在的功能性丧失,居住功能必然下降。而且依据鉴定结论已经认定从观感上讲修复后的确不能完全一模一样,存在色差情况。而原审法院没有采纳更换费用侵害了韩涛的合法权益。而且原审法院没有将鉴定机构答复告知韩涛。请求改判由鞠家范赔���韩涛更换费用20,633.9元。鞠家范在法定期间内未递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审判决公平公正,韩涛的损失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对韩涛合理的损失鞠家范同意赔偿,韩涛上诉请求属无理要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鞠家范所有的房屋因暖气漏水渗透至韩涛使用的房屋内并造成损失,鞠家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涛在原审申请鉴定内容为房屋损失程度及装修费用,鉴定机构按照要求鉴定修复费用6,875.27元与韩涛的请求是一致的,而且从使用功能上讲局部修复就能够满足使用功能。鉴定机构鉴定更换费用超出韩涛申请范围,同时更换费用既包括受损部分和未损部分,按照有损害就赔偿的规则,韩涛要求按更换费用进行赔偿缺少事实依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崇升审判员  郎晓侠审判员  李庆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