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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思强贪污罪、受贿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64号罪犯陈思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思强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罪犯陈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思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贪污和受贿犯罪所得赃款6.622141万元未退,判决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