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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钟利国与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利国,财产保全担保人刘兆臣,财产保全担保人刘佳,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蒋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钟利国,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程晓,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桂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刘兆臣,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刘佳,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奇。被申请人蒋奇,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钟利国与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蒋奇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利国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蒋奇银行存款1393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将申请人钟利国的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蒋奇银行存款1393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钟利国及其财产保全担保人刘兆臣、刘佳名下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辉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