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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0349号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冯小二申请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侵权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693号,已于2015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冯小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款130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苏宝增联系电话:856****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院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