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2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燕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