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2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燕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