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 周懿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周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472008-X。代表人李震,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余虎,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团结路八栋楼,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8802051437。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兴国,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致富路10号附267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12085614。被执行人周懿,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原六枝特区第四中学教师,原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六十五处11栋307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02160528。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申请执行周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懿下落不明,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吕永全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