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执字第5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兆朗、龚细娣、沈祖锋、龚会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兆朗,龚细娣,沈祖锋,龚会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官正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奇清、李时强,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邓兆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龚细娣,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祖锋,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龚会娣,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兆朗、龚细娣、沈祖锋、龚会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x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还x万元,余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案件诉讼费xxxx元,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韶曲法执字第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