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汇景国际********号。法定代表人白轶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宫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东进街南侧富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振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宫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宫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宫市东进街南侧富强路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南房字第××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宫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南宫市东进街南侧富强路东侧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南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任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