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上海新塔星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塔星石材发展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15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15号原告上海新塔星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吕振作。委托代理人朱晓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塔星石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业经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塔星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097.40元,减半收取计20,54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4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莹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