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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褚东雷与褚延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东雷,褚延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418号申请执行人褚东雷,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褚延相,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东雷与被执行人褚延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3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