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贡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兴禄与张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禄,张建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贡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兴禄,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张建庭,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禄与被告张建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禄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张建庭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张兴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