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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贡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兴禄与张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禄,张建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贡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兴禄,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张建庭,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禄与被告张建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禄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张建庭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张兴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