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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宣百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宣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84号罪犯宣百军,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辽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宣百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08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宣百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宣百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至2009年11月间,在担任公安部科技信息通信局应用开发处副处长、公安部科技信息通信局信息中心应用开发部主任、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应用工作指导处处长期间,被告人宣百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8440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91.822万元。自首并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政科改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宣百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犯罪数额巨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宣百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