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91号原告:代某,经商,现住意大利。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被告:周某,经商,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