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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梁某、罗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罗某,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2014年8月2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罗某、雷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梁某、罗某、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梁某、雷某伙同熊中才、宋亮(均另案处理)在玉环县坎门街道环方电器公司门口,分别窃得陈某乙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950元;谢某的绿佳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48元。同年8月23日,被告人梁某、雷某伙同熊中才、宋亮窜至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家张村村部旁,窃得徐某的绿佳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40元。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梁某、罗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哈哈网吧旁边的窗帘店门口,窃得胡某的绿佳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55元。同月18日,被告人梁某、罗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台州银行门口,窃得陈某甲的绿驹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72元;接着,2人又窜至前所街道种善堂药房门口,窃得江某的绿佳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15元。梁某驾驶该车返回时被抓获,电动车2辆被追回,均已返还被害人。同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雷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罗某、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十字形作案工具、被害人胡某、江某、陈某甲、徐某、何某、周某、陈某乙、谢某的陈述、同案犯熊中才、宋亮的供述、收款收据、票据、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罗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梁某5次12680元,罗某3次5842元,雷某2次6838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罗某、雷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三千零八十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七十七元五角(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赃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一千七百零九元五角(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移送的作案工具:十字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