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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林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蒋XX、崔XX、路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蒋XX,崔XX,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林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XX,男,汉族,工人,现住林口林业局街里区X号。被执行人崔XX,男,汉族,工人,现住林口林业局中南区X号。被执行人路XX,男,汉族,工人,现住林口林业局中南区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蒋XX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XX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XX在中国工商银行林口县支行6217230903000XXXXX账号的存款(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忠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