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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世明、李守林等与李显芬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明,李守林,杨淋雲,李显芬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杨世明,男,汉族,1936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守林,女,汉族,1935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祥彬,男,汉族,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柏。原告:杨淋雲,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显芬,女,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明、李守林、杨淋雲诉被告李显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明、李守林、杨淋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明、李守林、杨淋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明、李守林、杨淋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世明、李守林、杨淋雲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