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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彭明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明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06号罪犯彭明程,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明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明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明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