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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某,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4557号原告:杨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汪良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于长江,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宇汝斌,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杨汝坤,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云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汪良敏、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长江以及被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汝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2012年12月22日2时45分左右,原告乘坐朱某驾驶的两轮汽油机车,沿合肥市沿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大窑湾附近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瑶海大队调查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合肥市东南骨科医院救治。2013年12月26日,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机动车。原告认为,刘某某的违章行为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支付医疗费800元,其他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刘某某、朱某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20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53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误工费28133.9元、护理费10657.5元、营养费2250元,合计140676.9元;2、刘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刘某某辩称:原告针对我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1、本起事故是因为朱某驾驶车辆越线逆向行驶导致的,朱某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我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2、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按照规定助力车不能载客,且应该配有头盔,但原告及朱某都没有做到,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及风险。3、我所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三轮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被定性为正三轮摩托车错误,且该车辆不能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也办不了正三轮摩托车的车牌号,原告要求我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4、原告部分诉请过高,对其主张误工费的标准按每天117.2元计算有异议,我方同意按照100元/天计算。朱某辩称:1、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的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刘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摩托车,故该三轮车的性质应该以鉴定结论为准。2、瑶海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虽然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但是对事故发生时部分客观事实进行了认定。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与我方驾驶的非机动车相撞,应该由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方违规载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认可可以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故刘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未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刘某某承担80%,我方承担20%。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2时45分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泰利牌电动三轮车,沿合肥市沿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大窑湾附近时,与相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汽油机车相撞,致车乘坐人杨某受伤。因事发现场无监控设施,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瑶海大队调查,两车是否越过道路中心黄线行驶无法核实,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未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合肥市东南骨科医院救治,经诊断杨某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左小腿挫裂伤。杨某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9天(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1月21日、2014年8月23日至2014年8月30日),支付医疗费42047.5元(其中刘某某支付医疗费800元),交通费若干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杨某申请,依法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遗留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杨某的误工期限为240天、护理期限为105天、营养期限为75天。杨某支付鉴定费1330元。另查,2012年12月31日,受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驾驶的泰利牌电动三轮车的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是以蓄电池为动力源、以电动驱动、有人力脚踏骑行功能、具有三个轮子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关于机动车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3.5条关于摩托车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及第3.5.1.3条关于正三轮摩托车定义:“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鉴定结论为:泰利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摩托车。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泰利牌电动三轮车与朱某驾驶的皖A*****号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相撞,由于事发现场无监控设施,事发时两车是否越过道路中心黄线行驶无法核实,本院酌情确定刘某某与朱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关于民事赔偿,杨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刘某某和朱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杨某乘坐依照规定不得载人行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自身存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确定本起事故中杨某的经济损失由刘某某承担50%,朱某承担40%,杨某承担10%。此外,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泰利牌电动三轮车作出的鉴定,程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其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但是,该电动三轮车虽经鉴定属机动车类正三轮摩托车,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将该类车辆纳入机动车规范管理,不能上牌也未强制要求车辆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故杨某主张刘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杨某的医疗费42047.5元、鉴定费1330元,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杨某住院治疗39天,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0×39)适当;主张交通费2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800元。依据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杨某按照安徽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的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46228元[(23114×20×10%),按照安徽省2013年度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074元的标准,主张护理费10657.5元(37074÷365×105),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主张营养费2250元(30×75),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的误工费,事故发生前杨某从事摄影师一职,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应参照安徽省2013年度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074元,其误工费应为24377元(37074÷365×240)。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综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总额为134860元,由刘某某赔偿50%即67430元,扣除刘某某已付800元,刘某某应赔偿杨某66630元,朱某赔偿40%即53944元,杨某自行承担10%即134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杨某66630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5394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刘元培负担800元,朱某负担600元,杨某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