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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黄苏英、陈溪金与陈溪金、方云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苏英,陈溪金,方云碧,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10号原告:黄苏英。委托代理人:黄罡。委托代理人:冯婷婷。被告:陈溪金。被告:方云碧。被告: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溪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苏英与被告陈溪金、方云碧、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3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苏英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