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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纪振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振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29号罪犯纪振玺,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抚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振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纪振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纪振玺伙同杨伟等人在抚松县松江河镇金隆木业盗窃地王牌柞木不刷漆复合地板40包,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5万元。同年8月12日22时许,纪振玺伙同杨伟等人在金隆木业盗窃地王牌柞木复合地板66包,价值2.574万元。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纪振玺伙同张广明、陈建峰在金隆木业盗窃芯板2.2立方米,价值3300元。同年7月的一天晚上,纪振玺伙同张广明、陈建峰在金隆木业盗窃柞木2立方米,价值680元。纪振玺系主犯;其所盗窃的赃物已部分收缴并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7.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纪振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振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