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唐县尹集镇尹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李保今与李保今、刘兰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尹集镇尹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李保今,刘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初字第47号原告高唐县尹集镇尹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振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保今,农民住高唐县尹集镇尹北村。被告刘兰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尹集镇尹集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保今、刘兰云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集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集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集社区村民委员负担。审判长  张士河审判员  杜秀华审判员  李艳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