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与俞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俞立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2257-0。法定代表人黄仕芬,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闯、王小青,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立新。委托代理人侯碧嘉,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332元,已收取10161元,减少后收取508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雪莲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