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53号冉某某申请执行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男,1980年4月11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2年3月1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冉某某申请执行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执行人金某某已自觉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冉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