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白少华与葫芦岛外公外婆鱼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白少华,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外公外婆鱼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少华申请执行葫芦岛外公外婆鱼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少华81,562.00元人民币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少华42,433.00元,余款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