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立峰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杨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立峰,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立峰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罚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立峰正在服刑,其妻穆卫英、其子杨阳外出打工,无有具体下落。被执行人杨立峰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执行,故将案件退回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