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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仇有校、仇启秀生命权与仇启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有校,仇启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26号原告:仇有校,农民。委托代理人:干青叶,农民。被告:仇启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有校与被告仇启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有校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仇有校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有校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