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南生与被告陈建设、谢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生,陈建设,谢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初字第84号原告:吴南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陈建设,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谢美玲,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吴南生与被告陈建设、谢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阿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南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设、谢美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南生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陈建设、谢美玲以做生意急需周转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约定2014年12月13日还款,月息2分(附借条一张),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建设、谢美玲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南生提供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陈建设、谢美玲向原告吴南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2分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陈建设、谢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二被告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5月13日,被告陈建设、谢美玲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邱正荣向原告吴南生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利息2分。二被告出具借条后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13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建设、谢美玲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利息,为不定期有息借贷。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负有及时返还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陈建设、谢美玲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设、谢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设、谢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南生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建设、谢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阿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燕(代)附:(2015)明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