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寒英与被告姚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寒英,姚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姚寒英,销售员。委托代理人覃杏华,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柱,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寒英与被告姚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寒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寒英撤回对被告姚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3元,由原告姚寒英负担。审 判 长  黎再武人民陪审员  覃玉黎人民陪审员  覃海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欧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