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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有山与闻庆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815号原告刘有山诉被告闻庆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元,由原告刘有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