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有山与闻庆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815号原告刘有山诉被告闻庆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元,由原告刘有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