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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坤艳与被执行人封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艳,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坤艳,住白山市。被执行人封军,住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坤艳与被执行人封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浑民一初字第755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祥文执行员 :刘玉山执行员 :侯森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志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