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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学军、林丽萍等与陈敬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张学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1X。原告:林丽萍,女,壮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20。被告:陈敬宣,男,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富锦市。公民身份号码×××063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军、林丽萍诉被告陈敬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军、林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学军、林丽萍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