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永、翁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永,翁慧,李详海,徐胜,张孝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张建永。被申请人翁慧。被申请人李详海。被申请人徐胜。被申请人张孝芹。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张建永、翁慧、李详海、徐胜、张孝芹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资信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永、翁慧、李详海、徐胜、张孝芹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