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杨啟庚、周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啟庚;周慧;易中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杨啟庚,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方、系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慧,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易中海,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住昆明市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慧、易中海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工程款人民币2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啟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被执行人周慧、易中海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周慧、易中海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啟庚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易中海现已履行完毕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司法解释,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慧、易中海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开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