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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代坤与被执行人胡荣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代坤,胡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孙代坤,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胡荣亮,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孙代坤与被执行人胡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作出的(2014)思民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孙代坤提供的即孙代坤、林丽霞所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101号101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思民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对孙代坤、林丽霞所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101号101室房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吴 颖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