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柏如与张智伟、陈自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柏如,张智伟,陈自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苏柏如,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3211。委托代理人严健洪,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世康。被告张智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3214。被告陈自欢,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2008。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柏如诉被告张智伟、陈自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自收到上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仍未能缴纳,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