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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边涛与方大云、王守荣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涛,方大云,王守荣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边涛。委托代理人曹根荣。被告方大云。被告王守荣。原告边涛与被告方大云、王守荣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边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边涛负担。审判员  张树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诗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