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鸿儒与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儒,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陈鸿儒,女,生于1991年,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长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鸿儒与被告巴中市海龙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鸿儒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鸿儒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