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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柳艳慧与苏波、张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艳慧,苏波,张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柳艳慧,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波,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艳慧与被执行人苏波、张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4574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现已收到案款216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表示自愿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