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3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晋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预拌砼送达地人民法院管辖,预拌砼送达地为重庆市巫溪县境内,故本案应由巫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颖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