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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志兵与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兵,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孙志兵,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晖,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306119-1。法定代表人赵守圣,八公山公安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鲍继群,八公山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八公山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副主任科员。原告孙志兵诉被告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孙志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志兵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孙志兵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志兵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袁 州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