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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雪东与被执行人何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权利人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撤回了对何某某的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弭元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