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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艾吉良与赵良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吉良,赵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56号申请人艾吉良,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赵良琴,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艾吉良诉赵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艾吉良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良琴的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275万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良琴在的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2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御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