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涡执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申请执行方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卫侠,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涡执字第00204-1号申请执行人郑卫侠,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方伟,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作出的(2011)涡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方伟应支付郑卫侠100000元,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其中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金钱债务为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8900元,案件受理费为200元,执行费为1680元)。但其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伟的银行存款12078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