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献梅与申伟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献梅,申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985号申请人周献梅。被执行人申伟刚。申请人周献梅与申伟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申伟刚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