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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献梅与申伟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献梅,申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985号申请人周献梅。被执行人申伟刚。申请人周献梅与申伟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申伟刚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