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宋秀利、李清霞与李清霞、杨日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利,李清霞,杨日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宋秀利,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艳翠,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芳,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霞,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日明,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法定代表人国先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康,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利与被告李清霞、杨日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利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秀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秀利负担。审 判 长 齐元林审 判 员 丁秀春人民陪审员 杨洁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