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祖玲与柏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徐祖玲,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柏领,男,1970年10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玲诉被告柏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祖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祖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祖玲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