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丽芬与陈荻珑、郑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芬,陈荻珑,郑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芬,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荻珑,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郑昭阳,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杨丽芬与被执行人陈荻珑、郑昭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荻珑的公积金,并冻结被执行人陈荻珑名下车辆的交易、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郑昭阳的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700元,另经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3)鲤民初字第5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黄杏峰二○一五年二月十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俊泓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