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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1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周、李书红、李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周,李书红,李二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518-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周,男,1965年3月13日生。被告李书红,女,1965年11月3日生。被告李二伟,男,1979年10月3日生。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周、李书红、李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书,对李书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书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的冻结。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