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彭来节与徐银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来节,徐银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4340号原告彭来节,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荷,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来节诉被告徐银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来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来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来节撤回起诉。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彭来节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1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055元,由原告彭来节负担。审 判 长  毛金林人民陪审员  田万明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